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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月丨判了!我院起诉的首宗涉依托咪酯毒品案件获判

来源: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06-24

“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坪山区检察院起诉后获判的首宗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目前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约定以175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5个电子烟烟弹。当日17时许,范某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带至约定地点准备与李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在范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的电子烟烟弹6个,总净重为5.85克。经鉴定,缴获的电子烟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国家列入监管,仍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含义与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检察官提醒

随着国家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常见毒品愈发难以获取,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维持其吸毒瘾癖。其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因其价格更低、更易获取而受到了吸毒者的青睐。然而,这种新型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其潜在的成瘾性和对健康的损害远超过传统毒品。因此,我们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被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所迷惑。切勿因好奇或追求刺激而以身试法,一旦陷入毒品的泥潭,将无法自拔。我们应该自觉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无毒、健康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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