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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8个月制造38次交通事故!这种“碰瓷”太疯狂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1-28

2018年9月10日,网约车司机姜某在道路上行驶时,趁前方车辆变道之际,猛踩油门加速,故意擦碰前方车辆,制造了一起看似寻常的交通事故。随后,姜某以对方车辆“变道不让直行”为由,成功向对方司机索要并获得赔偿。又一次顺利的碰瓷让姜某非常得意。这种“神不知鬼不觉”地诈骗行为在此前已经多次实施,屡试不爽。殊不知,他已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案发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侦查大队远程事故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就已将他的行为作为犯罪线索上报,并于隔天立案侦查。

然而自做聪明的姜某归案后拒不认罪,以车辆性能有问题、驾驶技术较差、性格不好等为由辩解,试图隐瞒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我院检察官分析研判姜某此前涉及的所有交通事故材料,敏锐地发现,姜某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均属同一种形态,即驾驶直行车辆碰撞正在变道的车辆,而且其以做网约车司机为生,却平均每3.86日一次的频率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在发生事故后并没有积极修复车辆、继续驾驶,实在不符合常理。

在客观证据比较薄弱,姜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员沟通,通过寻找事故时乘坐其车辆的乘客、处理事故理赔员等证人、调取乘坐其车辆的乘客评价及对其驾驶车辆车况进行鉴定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交警部门出具的碰撞痕迹及重复索赔文件、转账记录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姜某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行为进而骗取赔偿款项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姜某驾驶粤B牌北京现代小汽车,或者驾驶其借用的粤B号机动车,在广东省内发生交通事故共计69宗,经相关被害人核实,其中38次交通事故均为姜某为骗取赔偿款而故意制造。

据统计,姜某一共骗取赔偿金额47272元人民币,造成财产损失92086元人民币,其中8次由被害人给付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5800元,29次通过保险理赔,作为第三者车(即无责任车一方)事故28次,骗取各保险公司第三者车赔款为40047元;作为标的车事故1次,骗取保险公司标的车赔款为人民币1425元。2019年9月29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姜某。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姜某提起公诉。2020年10月22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姜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一路权优先原则,趁被害人驾车变道时,不减速或加速而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并非出于过失,不应适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即“道路交通事故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的规定。

且姜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交通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上述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调处,并认定被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为此被害人支付了赔款。

因此犯罪嫌疑人姜某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而且在客观方面也实施了骗取其本不应获取且数额较大的赔款行为,已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姜某作为事故方的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赔了数额较大的款项,但其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其作为事故方的标的方从保险公司获赔1次,金额为1425元,未达到追诉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碰瓷”现象频发,不仅导致民众受骗、财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绝不能培厚其蔓延的土壤,必须斩草除根。除了提醒广大民众擦亮双眼、谨防“碰瓷”诈骗,也提醒着各位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路遇交通事故时应依法依规向公安交通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保,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公正处理,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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