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始,黄某某先后通过网络联系罗某、王某,共同开发制作数个针对“美团众包APP”的外挂插件,这些插件有突破美团众包安全机制,控制美团众包应用程序运行效果的功能设计。黄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以每月200元使用费的价格向美团外卖骑手出售牟利,美团外卖骑手使用上述插件可以实现自动订单筛选、自动抢单、屏蔽抢单弹窗等功能,严重破坏美团外卖订单分配秩序。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15878.1元,其中向被告人罗某支付开发费用、维护费用、销售分成人民币12850元;向被告人王某支付开发费用、维护费用人民币6834.6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民警抓获归案,罗某在本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某等人制作提供的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均明确认定涉案的外挂插件具有突破美团众包安全机制,控制美团众包应用程序运行效果的功能设计,而美团众包软件以及其运行于上的安卓系统环境包括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数据交互均应被认为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当然组成部分。显然,涉案的外挂软件突破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
根据2011年8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三人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通过非官方软件或工具,获取订单或虚拟定位等进行作弊,影响平台公平性等(如外挂,沙箱等等)属于严重违反了外卖平台规则的情形,在某些平台,对符合此种情形的骑手,将被所属服务公司永久限制接单并限制再次注册,且骑手所属服务公司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损害平台权益的,平台有权依法追究骑手的法律责任。近年来,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犯罪也日趋增多。针对外卖领域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外挂软件,大家要守住法律底线,不制作外挂软件,不使用外挂软件,让订单公平地派到每一个外卖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