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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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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喝了几杯酒后,他开车冲卡连撞三车……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1-28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梁某驾驶货车途经龙华区某路段时,遇龙华交警大队设卡检查。梁某停车后,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排查测试,显示酒精报警。民警遂打开车门并责令梁某熄火下车。

这时,梁某做出了一个惊人举动,他强行关闭了车门,狠狠蹬了一脚油门,驾车全力向前冲去。在梁某车辆前方工作的数名交通协管员察觉异常后迅速闪避。梁某驾车先后撞击前方停放的两辆待检车辆及一辆警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梁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至某路段撞击到路边绿化带,车辆掉入路边沟中,梁某遂弃车逃离现场。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前往公安局接受处理并赔偿其撞坏的警车等损失人民币3000元。后经鉴定,被告人梁某驾车冲卡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50772元。

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华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梁某。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事发地点的广角拍摄监控视频可看出,梁某案发时是突然发动车辆,猛踩油门,急速向前行驶,先后撞击三部车辆及交警设置的雪糕筒等设施,并在行驶不远后撞击路边的防护带后翻入路旁。梁某辩称其当时紧张害怕,错把油门当刹车,没有看到前方有人,但视频证据显示梁某车辆前方有数部车辆及多名工作人员,有一名协管员正扒住其车门进行执法,但其依然不顾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猛加油门发动车辆冲卡,反映其主观对可能撞击到其他人员及车辆持有放任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给在其前方的协管员及待检车辆造成了实际的危险,并造成车辆、防护带损毁的危害后果。结合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梁某的上述行为对处在其前方的车辆及人员、道路前方可能出现的车辆和人员均已构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之一。而规则的有效执行有赖于科学立法的引导、公正执法的规范和诚信守法的协同三方面因素的协调发展。被告人酒后开车,面临执法人员检查,为逃避法律责任,加速冲卡,危害执法人员和其他群众的个人及社会公共安全。这一行为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显示了行为人对规则内容的漠视、执法行为的妨害和守法义务的抛弃,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法律责任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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