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有一年轻小伙儿小马,作为茫茫来深务工大军中的一员,在工作的内卷中越陷越深。
因工作缘故,小马偶然认识了一名漂亮的女生小琴。小琴犹如一束柔光,照射进了小马昏暗单调的生活中。随着交流的逐渐深入,小马和小琴渐渐走到一起,成为了一对令人艳羡的小情侣。
随着小马加班次数增多,小琴也因工作变动搬了家,两人的感情慢慢出现了裂痕。
二人虽在同个城市,可时间上的冲突还是让他们宛如“异地恋”一般——从时时刻刻腻在一起,到一周甚至一个月才能见一回;从无话不谈,到下班后面对着手机两人相顾无言。
“或许是我平常主动关心得不够,让这段感情变成了寡淡的白开水”小马回想。于是,三个月后他主动提出了分手。
分手一段时间后,小马想起自己还有东西落在小琴家,于是想上门拿回。到了门口,小马电话联系小琴说明来意,但小琴却让他第二天再来。小马刚想离开,就隔着门听到小琴屋内传出她与一名男子交谈的声音。
刹那间,各种想法充斥小马脑海,似是为得个结论,他用力一脚踹开了门,看见小琴屋内果然坐着一名陌生男子。
此情此景让小马怒火中烧,认为自己遭到了背叛,便不由分说地抡起拳头往那名陌生男子的脸上招呼,陌生男子也不甘示弱,两人瞬间扭打了起来,小马更是随手抄起桌边上的陶瓷杯子直接砸向那男子。最终,这场突如其来的斗殴以报警结束了。第二天,小马幡然醒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接受问询和调查,对自己当时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并对受害者表达了十足的歉意。
原来,该陌生男子系小琴被分手后,新结交的男友。根据小琴的房屋租赁合同,涉案房屋为小琴独自承租,案发前小马已与小琴分手,并未居住在此处,且无房间开锁密码。在违背小琴的意愿下,小马以暴力方式强行进入小琴住处,并殴打小琴男友,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对方的住宅安宁权。
犯罪嫌疑人小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小马自动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小马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小马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我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犯罪嫌疑人小马作相对不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住宅易侵入,心房难再开。过往的情缘既已覆水难收,在无法更改结局的故事里,我们都要从容地接受离散,尊重彼此的选择,切莫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伤身又伤心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