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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非法销售储存2089kg危险化学品,后果细思恐极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2-10-28

伊乙叹气:“马上月底,又要吃吐了。何以解忧,唯有暴富啊!”

贾甲:“兄弟别灰心啊,我最近有个新路子,带你走向人生巅峰!”

伊乙:“这靠谱吗?”

贾甲:“跟哥干,冇问题!”

原来,贾甲听说很多年轻人非常喜欢为爱车改色,有的“皮肤”甚至成为爆款。

“大家都想做整条街最靓的仔咯!”看到了商机的贾甲打算拉着伊乙大干一场。

贾甲和伊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集装箱搭建了简易生产车间,他们还在不符合化学品储存条件的集装箱内存放除油剂、塑料底漆等化学原料,违规调制漆成品、稀释剂等进行售卖。日子一天天过去,贾甲和伊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22万元。

某天,执法人员在网格巡查中发现他们正在违规调制车漆。执法人员查获调漆用的10种化学品共计2089kg,并对这10种化学品分别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后经安全技术评估机构评估,该化学品作业场所生产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的可能性,具有极大的消防隐患,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威胁。

因贾甲、伊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龙华区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最终,贾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伊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经安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行为,需要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11月为全国消防宣传月,今年消防宣传日的主题是“抓消防安全 保高质量发展”。各位市民朋友也要以本案为警示,如在生活中发现隐患之处,请第一时间搜集证据,并向警方报案。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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