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前段时间去动物园,完全陷入大熊猫的可爱中了!看着自己的“心上熊”美滋滋地吃竹笋,感觉笋的美味度又上升一个层次。
然而——有人想要“零元购”一品舌尖上的美味,直接薅起公园里“免费”的野生竹笋,扛着麻袋、带着锄头到处挖呀挖呀挖。
事实上,城市园林里的竹笋以观赏和美化环境为主,营养价值不高,而且很有可能残留养护人员定期对观赏性草木喷洒的农药,对人体造成危害。更重要的是,大规模无序采笋、采后不予覆土,会伤害竹鞭、鞭根和鞭芽,进而影响竹子生长,将导致竹林将不断萎缩甚至消亡,破坏生态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少网友在前段时间反映,有多人在阳台山公园采挖竹笋,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龙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关注社会公众聚焦的热点问题,前往阳台山公园进行现场调查。
检察干警经向公园游客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得知,确有市民在阳台山大浪片区采挖竹笋,采挖区域为未开放区域,需要翻越竹林,园区内还会有蛇虫出没,市民私自走“野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龙华区检察院就此情况和园方进行沟通,园方表示将对市民的挖笋行为进行更强有力的宣传、劝导和管理,在园区内通过设置警示牌、广播语音提示来加强宣传;不定期到竹林进行蹲点巡护,增大巡查力度;请属地街道对挖笋行为进行更强有力的管控,公园将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检察官提醒
你知道吗?私挖野生竹笋不但破环生态环境,还涉嫌违法!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吃货”们要注意啦!竹笋虽鲜,可不要随处私挖哦。让我们一起保护环境,爱护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