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年-月-日 星期-

以案说法
首页 > 龙华检察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醉驾警示录丨肇事逃逸后又撞车,原是酒精惹的祸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5-07-30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一日清晨,吕某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轿车离开。当行驶到A市某路段,吕某在变道过程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即驾车逃逸。行驶至B市某路段时,吕某又与一辆向右变道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吕某车辆失控撞至路中间金属护栏,造成两车及金属护栏损坏。吕某因害怕在车内等待,直至交警到来。


到场交警对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最终经鉴定,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4mg/100ml。


事故发生后,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依法认定,吕某在第一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经龙华区检察院指控,吕某也因构成危险驾驶罪,接受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獬小豸:“酒精会让人体反应速度下降,这两起事故不仅是吕某的真实经历,也是一堂深刻的交通安全警示课。”


酒精对身心的影响


01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02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而且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03 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04 心理状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即应追究刑事责任。若在事故后逃逸并继续驾驶,再次引发交通事故,其逃逸行为及连续危险性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酒驾、遵守交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供稿丨刑事检察部


© 2026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备案号:粤ICP备06003047号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7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