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机产业的持续繁荣,为循环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旧货流通不仅实现了物尽其用,满足了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更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重要一环。然而,在这繁荣景象之下,一条隐蔽的“翻新”黑色产业链也悄然滋生。
不法分子低价回收各品牌二手手机,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许可,通过更换非原装后壳、电池、屏幕等核心部件进行维修式和重构式翻新,随后在平台以“原装正品”或“官方翻新”“二手手机”等名义出售。这种使商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行为,不仅易引发公平交易、产品质量、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更触及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刑事犯罪的底线,严重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让我们一起深入这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揭露侵犯知识产权的“翻新机”制作流程,并展示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
环节一:委托组装,源头造假
产业链的源头,始于非法的委托。刘某某在未获得任何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为下游提供屏幕总成、主板、摄像头等零配件,委托他人组装加工某品牌手机。这些拼凑而成的侵权手机,随后被销售至某电子市场。经核查,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65万元。
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未经许可,委托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环节二:加工翻新,沦为帮凶
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工环节的操作者沦为侵权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洪某某为非法牟利,接受上游委托,招聘工人利用假冒配件加工、组装某品牌手机。他们完成组装、打包后交由上游运走,每部手机收取8至13元的加工费,累计违法所得超过35万元。
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洪某某未经许可,接受他人委托,对品牌手机加工、组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环节三:检测寄送,助纣为虐
翻新机要流向市场,离不开检测、打包等辅助环节。张某接受上家委托,负责采购或接收假冒各大品牌的二手及翻新手机,进行功能检测、打包,并按指示运送至指定地点后通过物流运往国外销售。张某按每部手机收取7至20元不等的检测、打包费用,涉案货值金额达47万余元。
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仍为其提供检测样品帮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环节四:终端销售,牟取利益
链条的末端是面向消费者的销售环节。郭某某为上家提供资金并介绍客户,帮助销售经过更换后盖、屏幕的假冒品牌翻新手机。见有利可图,其还自行购入这类翻新手机进行销售。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42万余元。
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明知是假冒品牌翻新手机,仍提供资金并帮助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自行采购假冒手机并销售的行为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全链条打击,守护创新与市场秩序
电子产品翻新是一种中性行为。但在翻新手机产业链中,不法分子使用假冒的零配件、产品包装进行产品翻新,已影响原商标识别功能正常发挥,严重侵犯了手机厂商的知识产权,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不法分子将“翻新”从简单的旧物“利用”异化为“再造”商品,重新进入市场流通,这类手机的品质、功能已发生根本变化,并非品牌原装。将其冒充“相关品牌的手机”销售,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并直接损毁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商誉。
检察官提醒,对于未经授权,擅自翻新构建零部件的牟利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明知是未经授权的重构式“翻新机”,仍以“原装正品”或“官方翻新”“二手手机”等名义对外销售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维护市场公平。广大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消费者在选购二手电子产品时擦亮双眼,从正规渠道购买,确保自身消费权益,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品牌经济的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