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失态
常有人用“喝多了”“不记得”
来搪塞和推脱责任
然而酒精可以麻痹神经
但法律从不“喝醉”
近日
周某就因醉酒受到一次沉痛教训
......
2026年4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受邀到朋友家喝酒,觥筹交错间饮下了200毫升桑葚酒、200毫升杨梅酒、200毫升百花果酒和4罐500毫升啤酒。混喝之下,周某很快“断片”。等到酒醒时,周某发现自己竟在医院内。
本是在朋友家聚餐喝酒,怎么现在到医院了呢?周某疑惑之际,监控和证人还原了他那段“消失的记忆”:
当晚22时许,周某回家路上踉跄路过一家烧烤摊时,欲伸手去抓炭火上架着的烤网,烧烤摊主见状忙出声提醒危险,周某却生气反怼:“你是不是看不起我?”
话音未落,周某又径直走向在烧烤摊吃夜宵的李先生、周先生一行四人桌前,无故对他们拉扯、殴打,致使李先生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周先生左耳受伤。
现场保安迅速控制住周某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赶到将周某抓获并送至医院醒酒。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随意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醉酒不是“免罪金牌”,冲动行事必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本案中,周某酒后无故殴打多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已触犯刑法。一年铁窗生涯,正是对“酒壮怂人胆”最清醒的回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