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即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办案领域线索。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来信、来访、来电、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举报人可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举报人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提供举报书面材料、联系方式及初步证据信息材料。实名举报的,还应提供实名身份信息。
第六条 举报人通过来访、来信、来电、微信公众号、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政务处等相关接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后三日内将线索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统一管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对于实名举报的,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应在收到举报线索后三个月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第七条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奖金等,精神奖励为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举报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
第八条 物质奖励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公益受损程度、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等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一)公益损害程度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一般的案件,给予举报人四等奖励;
(二)公益损害程度较大、在全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三等奖励;
(三)公益损害严重、在全省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社会效果显著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二等奖励;
(四)公益损害极其严重、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社会效果特别显著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一等奖励。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1000元-20000元,奖金由低至高按照四等奖励、三等奖励、二等奖励、一等奖励予以确定。各等奖励具体金额根据当年预算情况予以调整,每案各等奖励不累计计算。
第九条 对提供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且案件效果特别显著的,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进行精神奖励,奖励方式为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十条 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线索属于有效线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成功立案;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掌握;
(三)实名举报或者虽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
(四)不属于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公益诉讼案件被监督行政机关或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对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以及对奖励等级进行评定,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确认。
第十三条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实行奖励。举报奖励从特定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按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的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同时收到举报线索的,根据举报材料对案件办理发挥的作用大小在规定幅度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分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定或商定的方式予以发放。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应在确认奖励标准后7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发放通知后一个月内领取奖励。领取奖励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经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核实,由举报人签字确认。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励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材料。
第十六条 举报人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根据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第十七条 举报人逾期不领奖,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资料、不签字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奖励、追讨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二十条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