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购药已成为众多消费者的日常选择。然而,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电商平台未能充分履行店铺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责任的漏洞,通过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或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牟取非法利益,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网红“小粉丸”
爆火背后生成的产业链
“小粉丸”是一款在网络上爆红的通便药物,更被某些商家吹捧为“减肥神药”。其有效成分比沙可啶,具有一定副作用,须在医生指导下谨慎使用。
2024年至2025年间,蒲某、刘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华区租赁厂房作为非法生产车间和销售窝点,购置生产设备及包装材料、仿制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的铝塑板、包装盒及说明书,并将来源不明的裸装小粉丸经过分拣、塑封、包装,冒充未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通过某全球购店铺对外销售。
2025年1月,蒲某又与李某、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自创“勝龙堂”品牌,以裸装“小粉丸”为原料自行生产“勝龙堂便秘治疗剂”,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为规避监管、欺骗消费者,蒲某等人在寄出假冒“皇汉堂便秘治疗剂”和自制“勝龙堂便秘治疗剂”时,将发货地篡改为香港,制造境外正品假象。
2025年4月,公安机关将蒲某、李某、刘某等5人抓获,现场扣押大量涉案药品的原料、成品、包装盒、说明书、铝箔卷材及生产设备等。经统计,5人生产假冒“皇汉堂便秘治疗剂”销售价值约为人民币1077万元、自制“勝龙堂便秘治疗剂”销售价值约为人民币37.6万元,所经营网店真假混卖销售额逾千万元。
跨境协作破解取证难题
技术鉴定锁定犯罪事实
2025年7月,龙华区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发现,由于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未在中国大陆获批上市,市场上无标准品可供检验比对,取证一度陷入困境。
为破解取证难题,龙华区检察院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由深圳市检察院协调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并与深圳市司法局紧密联动,依托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法律合作安排》,商请香港律政司及香港卫生署协助提供涉案原版药品样本。经多轮沟通协调,香港卫生署向深圳公安机关提供了日本版和香港版“皇汉堂便秘治疗剂”正品。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经过进一步检验,比对出涉案药品的比沙可啶含量远超其说明书的标示量,亦与日本版、香港版“皇汉堂便秘治疗剂”的标识含量存在显著差异;同时,涉案药品的含量均匀度远超标准值,充分证明涉案药品在生产工艺上与原版药品存在本质不同,彻底排除了涉案药品系境外合法上市原药的可能,为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关键支撑。
“刑事+公益”双管齐下
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
经充分审查,涉案药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定,龙华区检察院于2026年1月依法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蒲某、李某、刘某等5人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考虑到本案属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龙华区检察院依法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在依法发布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蒲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29.52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6年3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蒲某、李某、刘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5名被告人认罪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让违法者付出人身自由与经济赔偿的双重代价,也向社会传递出“药品安全不容侵犯”的鲜明信号。龙华区检察院通过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的协同发力,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能动履职的坚定立场,释放了司法为民、守护公共利益的法治温度与力度,以检察之力筑牢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坚实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之一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