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广东检察发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龙华区检察院办理的徐某等五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成功入选。那这宗案件的始末究竟是什么?办理这宗案件有哪些典型意义?下面就为大家揭秘!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提前介入 护航企业发展
要旨
企业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后披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将严重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于涉密人员离职后侵犯原企业商业秘密案件的办案力度,严惩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为维护正常竞争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助力。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股份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电连接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2010年,某科技股份公司启动电连接器中D1.0插孔与插针、中2.0插孔与插针、中1.0插孔与配套塑胶孔三个技术项目的立项研发,并将研发成果固定在生产图纸上,同时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
被告人陈某、乐某某、徐某某、刘某分别于2009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8月、2016年9月入职某科技股份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在某科技股份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将某科技股份公司上述技术信息储存、拷贝至其自己的电脑中。
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成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乐某某、慈某某为该公司股东。2018年2月,徐某某从某科技股份公司离职。此后,徐某某等人在未经某科技股份公司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从某科技股份公司获取的上述技术信息非法获取利润。后陈某于2019年9月,乐某某、刘某于2020年4月,分别从某科技股份公司离职,并随即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其中乐某某、陈某、慈某某均担任管理层,刘某担任技术人员并在徐某某指示下,对某科技股份公司技术图纸进行修改后投入生产经营。
2020年7月,某科技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某科技公司发给供应商生产图纸的技术信息与某科技股份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且两公司产品核心性能一致,互为可替代产品。经委托评估,某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达60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应公安机关商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建议围绕涉案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被害企业对涉案人员及涉案图纸的保密管理情况以及被害企业损失情况等角度进行取证和委托鉴定。
2020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乐某某、慈某某、刘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龙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未采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二是就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包括涉案技术信息的形成过程、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被告人获利及被害人损失等事项。三是约见鉴定人并就鉴定有关细节问题询问专业鉴定意见。
2021年5月8日,龙华区检察院对徐某某等五人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31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综合司法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其自主研发的技术生产的电连接器产品具有性能稳定并有效控制加工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广受市场认可等竞争优势,若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庭后调解,促使被告人进行赔偿,为企业挽回近千万的损失。
依法能动履职,客观公正办理案件。在侦查初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拓宽取证思路,针对涉案技术图纸的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方面开展侦查取证,既注重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结合、相印证,也重视被告方的无罪辩解,根据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的申请,通知公安机关调取相应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多次请鉴定人对本案相关专业问题进行阐释;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向法庭充分说明了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全面发表公诉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