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传花信,雨濯春尘。近日,龙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文艺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邀请,前往2024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开展授课。
他围绕危化品行刑衔接的现状及常见罪名解析和结合案件办理解读涉危化品行刑衔接的实务操作两大板块,展开深入浅出的讲解。
刘文艺检察官讲到了哪些要点?
快来了解详情
(文末有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哦)
01
强烈的爆炸、惨痛的伤亡、巨大的损失……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敲响安全警钟。
“安全生产关系到民生福祉,从中央到省市都以‘零容忍’的态度狠抓安全生产。司法机关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键岗位、关键责任人依法判处重刑,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刘文艺检察官提到,司法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对危化品行业的违法现象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并在做好案件审查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中,与危化品关联的案件占比较高,审查和认定存在很多难点,刘文艺检察官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广东省检察院和应急管理厅发布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结合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难点和问题,从案例简析、难点剖析、应对思路、延伸思考等方面开展分享交流,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阐释。
02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目的是惩治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刘文艺检察官办理的闫某危险作业案是危险作业入刑以来,全省首宗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他从该案入手,向与会人员明晰相关法律依据,讲解行政执法履职过程。
刘文艺检察官还提醒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对危化品性质成品油购买数量、购买用途进行审查,对明显超过正常所需、为销售而进货购买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购买人危险作业的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遇到此类情形时,亦应当在笔录中询问当事人购买用途。
闫某危险作业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的指示要求的具体体现,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发挥刑事手段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
03
授课到这里就告一段落啦
一起看看检察官都提到了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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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八号检察建议”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